2004年10月26日,個舊市農民蘇玉祥在紅河州彌勒縣一家名為“紅聯農機經營部”的農機經營處買了一輛拖拉機。同年10月30日上午,蘇云祥**次出車,當行至開遠至個舊路段時,拖拉機的左前輪突然脫離了車身,導致車輛失控并撞向對面駛來的一輛豐田凌志轎車。, 事故發生后,開遠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為了查清責任,委托紅河州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對肇事拖拉機“轉向系統和制動系統技術狀況”進行檢測。該檢測站認定:該拖拉機“只有轉向系統性能和制動系統性能合格,其他安全設備性能均不合格”。交警部門據此認定:蘇玉祥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蘇玉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 之后,“凌志”車主賽某將蘇玉祥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蘇玉祥承擔事故損失的60%,賠償賽某12.7萬元。 , 2006年3月,蘇玉祥將出售拖拉機的彌勒紅聯農機經營部及個體經營者方秀珍告上法庭。 , 一審車主敗訴 , 2006年4月20日,紅河州彌勒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紅聯農機經營部負責人方秀珍針對蘇玉祥的起訴答辯稱:其出售給蘇玉祥的拖拉機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蘇玉祥肇事完全是因為自己的使用和操作不當。 , 被告方還同時提出,紅河州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所做的檢驗結果程序違法,開遠交警大隊委托鑒定的是“轉向和制動系統”,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突然超范圍”認定該拖拉機“其他安全設備性能不合格”,屬“超委托進行的鑒定”。況且,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不是產品質量檢驗書,不能說明該拖拉機有質量問題。 , 蘇玉祥當庭提出,該車“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不能證明拖拉機整車合格,該拖拉機屬非法組裝。 , 彌勒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開遠市交警大隊所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紅河州交警支隊的機動車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均不能證實該拖拉機存在質量問題。蘇玉祥所舉證據不能足夠證明其主張,且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產品質量檢驗。”并據此駁回了蘇玉祥的訴訟請求。 , 二審認定質量缺陷 , 一審法院判決下達后,蘇玉祥隨即提起上訴。2006年10月,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 二審法院認定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經過審理后另查明,被上訴人以自己的名義出售給上訴人的亞美柯牌裝配拖拉機,其使用說明和產品三包憑證系常州常發動力機械有限公司的常發牌使用說明書和產品三包憑證,合格證系常州機械設備進出口有限公司的亞美柯牌合格證,也就是被上訴人銷售給上訴人的拖拉機與使用說明書、產品三包憑證、合格證均不是同一生產廠家。 , 被上訴人雖有常州機械設備進出口有限公司的企業標準和農業機械推廣許可證書、許可證號佐證產品系可推廣使用,但個案中產品的質量特性不能用同類參照物來進行替代證明。而上訴人由于拖拉機存在安全隱患,導致拖拉機左前輪脫落的事實,上訴人有紅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站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書加以證明,故拖拉機存在安全性能方面的缺陷與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害有直接因果關系。 ,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以自己的名義出售給上訴人的亞美柯牌18PY型裝配拖拉機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被上訴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且,本案屬于特殊侵權糾紛,舉證責任依法應由被上訴人承擔,原判以上訴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 挖坑機-植樹挖坑機-拖拉機植樹挖坑機-手提式挖坑機-挖坑機價格、小型挖坑機專業制造、現誠招代理、敬請選購!http://www.soubia.cn 0371-64105300.,